拿着我的照片发微信群

05-07

在微信群中发布他人照片,若未经对方允许,则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条和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,这种行为违反了他人的人格权,特别是肖像权。肖像权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,受到法律的保护,不得被他人侵犯。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,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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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朋友未经你允许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你的照片,你可以首先与朋友沟通,要求其立即删除并道歉。如果朋友不予理会或继续侵权行为,你可以考虑向微信群管理员投诉,要求删除相关照片。同时,你还可以收集证据,如聊天记录、照片截图等,以备日后维权之需。若侵权行为严重,你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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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: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,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、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,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,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,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,国家机关为执行、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,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,以及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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